中國消費者報成都訊(記者劉銘)近日,在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召開的3•15新聞發(fā)布會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2021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位列案例首位的是一起食品“知假買假”索賠案,梁某與某商貿部買賣合同糾紛經一審、二審和再審,最終獲得法院支持,獲得十倍的賠償金。
2018年4月至5月,梁某分3次在某商貿部處購買嬰兒奶粉、魚油等食品,價格共計2756元,以上食品系經海外代購獲得,某商貿部不能提供經法定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證明文件。后梁某向某商貿部經營者吳某主張退貨、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價款賠償,吳某抗辯稱涉案食品系境外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梁某系職業(yè)打假者,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可主張懲罰性賠償?shù)南M者。
經查,梁某曾多次購買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并提起訴訟,向銷售者主張十倍價款賠償。2018年10月31日,有關部門對某商貿部銷售無中文標簽的嬰幼兒奶粉和魚油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梁某的訴訟請求,梁某不服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梁某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認為,購買者在食品、藥品領域主張懲罰性賠償?shù)模刹⑽磳徺I者動機、知假買假情形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知假買假者、職業(yè)打假者仍可作為權利主體,依法主張十倍價款賠償。此外,案涉進口預包裝食品缺乏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經營者應當承擔退貨退款和十倍價款賠償責任。遂判決吳某向梁某退還貨款2756元,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27560元,梁某退還案涉奶粉等。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點評此案件的典型意義在于,食品安全關系民生福祉,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受到行政處罰外,消費者還可要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這樣可增大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轉。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應用的普及和快遞行業(yè)的發(fā)展,食品安全問題面臨更多挑戰(zhàn),不僅消費者可以通過海淘購買奶粉、魚油、保健品等,市場上也存在大量經海外直郵或走私入境的食品。但該種商品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不符合國內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甚至有買到假冒偽劣產品的風險,給人民群眾的健康帶來風險。作為市場主體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合法合規(guī)的產品;對于消費者而言,在購買進口食品時應提高警惕,查看商品是否具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并要求商家提供商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證明,避免因食用不合格食品造成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