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征信報告修復價格,一條1000元至2000元。如果修復不成功,可以退款?!碑斈阋蛘餍庞涗浬嫌杏馄谛畔⒍l(fā)愁時,恰好有人打出這樣的廣告宣傳,你會相信嗎?在大數據時代,一部分機構或個人在商業(yè)利益驅使下,利用銀行與征信報告主體的信息差,混淆征信異議、信用修復概念,以“征信洗白”“征信修復”為噱頭,形成一條集征信修復培訓、加盟代理、個人信息售賣于一體的灰色產業(yè)鏈。(據1月10日《法治日報》報道)
近年來,有關“征信修復”的市場非?;鸨畔⒅黧w的修復需求旺盛,而對應的修復供給端也是主體林立,能者輩出。
只不過,所謂的“征信修復”并不是一種正規(guī)的征信權利救濟路徑,不被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監(jiān)管部門認可。盡管《征信業(y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賦予了信息主體針對錯誤、遺漏征信信息的異議權,但這種異議只是糾錯程序,對記載的錯誤信用信息進行修正,而非對信用污點的事后“修復”。況且,異議能否成功,關鍵還要看事實與證據,只有經征信機構核查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的,才予以更正。征信機構不能隨意更改、刪除征信報告上的準確信息,更不能有償提供“征信修復”服務。
一些機構或個人以牟利為目的,將征信異議包裝成商業(yè)性質的征信修復,忽悠信息主體,甚至通過一些違法失信的手段濫用征信異議權利,讓征信異議變了味、走了形?;蛟S,一些信息主體得到了想要的信用修復結果,但很可能是靠偽造數據、虛構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惡意投訴換來的,而這些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
如果因銀行等征信機構審核不嚴、無底線地對投訴讓步,“修正”數據或輔助造假,致使有問題的信用被“修復”,那么,征信報告或征信懲戒機制就被注入了水分,直接拉低征信管理的社會效果。
作為一門生意的“征信修復”很容易對征信構成二次損害,對此,社會各界需嚴加警惕和防范。公民、企業(yè)等信息主體應該增強法律意識、誠信意識,不要相信相關征信修復機構的忽悠,不要走征信修復的旁門左道,認準征信異議的合法路徑。銀行等征信機構要加強對征信相關規(guī)則的宣傳,暢通多元化征信異議路徑,引導信息主體合理行使異議救濟權,同時,對信息主體易出現違約問題的還貸、消費等環(huán)節(jié),積極進行風險警示,從源頭減少失信行為。相關監(jiān)管部門還應加大對虛假征信修復、違規(guī)征信修復的監(jiān)管查處力度,提升征信修復的違法違規(guī)成本,打掉相關灰黑產業(yè)鏈條,為征信管理與應用營造良好的環(huán)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