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沙銀昌 劉軍 記者薛慶元)除草劑,是廣大農民消費者必不可少的常用商品,但如果使用不當,也會造成不小的損失。最近,江蘇省鹽城市射陽縣消協就受理了一起消費糾紛,農戶稱商家將適用于大豆田的除草劑推薦給自己在菊花田使用,造成部分菊花枯死。
使用商家推薦除草劑致三成菊花枯死
7月25日,射陽縣68歲農民萬廣桂到射陽新合作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門市(以下簡稱農藥門市)詢問打菊花田里的草用什么除草劑。門市營業(yè)員告知可用氟磺胺草醚除草劑,萬廣桂當場買了12袋,每袋4元,共48元。營業(yè)員告訴萬廣桂,每一桶水兌一袋氟磺胺草醚除草劑噴施。萬廣桂回家后,就按營業(yè)員說的用量配兌除草劑在菊花田進行噴施。
事隔兩天,萬廣桂發(fā)現種植的4畝菊花中有30%左右枯死,萬廣桂找到農藥門市,門市技術員說:“沒有事,過幾天菊花就恢復正常。”8月2日,萬廣桂發(fā)現菊花還是枯死,找農藥門市理論,農藥門市給了他120元補救藥回去補救,然而,補救藥補救后,枯死菊花仍然沒有復活。
無奈的萬廣桂投訴至射陽縣消協,要求農藥門市賠償菊花枯死的部分,30%左右約有1畝多地的菊花,至少賠償8000元。
農戶所購除草劑登記范圍只在大豆田
接到萬廣桂投訴后,射陽縣消協立即找農藥門市負責人前來消協處理投訴。門市負責人表示:“確實氟磺胺草醚除草劑登記范圍是在大豆田里,沒有登記在菊花田里,但是,目前市場上沒有打菊花田的專用除草劑,洋馬鎮(zhèn)種植菊花的農戶基本上都在購買該除草劑打菊花田里的草,沒有出現菊花枯死現象,萬廣桂是第一個菊花被氟磺胺草醚除草劑打死的農戶,事發(fā)后免費給了萬廣桂補救藥,補救藥噴施后會使菊花恢復正常的,不影響產量,公司考慮客戶至上的原則,主動承擔一定的責任,給萬廣桂千把塊錢的補償費。”
對此,射陽縣消協認為,氟磺胺草醚除草劑登記范圍是在大豆田里,萬廣桂沒有看說明書就使用該除草劑存在過錯;農藥門市光憑洋馬鎮(zhèn)種植菊花的農戶使用該除草劑沒有出現問題,宣傳該除草劑能在菊花田里使用是錯誤的,畢竟該除草劑沒有登記在菊花田,農藥門市提出給予萬廣桂補償費確實太少,目前枯死菊花有30%左右,約1畝多地的菊花,價值8000元。
商家最終補償農戶4000元
針對上述投訴問題,射陽縣消協分析指出,萬廣桂沒有按照氟磺胺草醚除草劑農藥標注的使用范圍來用,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規(guī)定,應當負有相應的責任。
但是,作為農藥經營的經營者農藥門市,在萬廣桂詢問打菊花田里的草用什么除草劑時,農藥門市營業(yè)員直接告訴萬廣桂使用氟磺胺草醚除草劑可以除去菊花地里的草,農藥門市營業(yè)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氟磺胺草醚除草劑的使用范圍登記在大豆田里,而沒有登記在菊花田里,農藥門市營業(yè)員屬于典型的誤導消費者行為。根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經營者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視為經營者的行為”規(guī)定,農藥門市營業(yè)員將登記在大豆田里的除草劑銷售給萬廣桂在菊花田里使用,屬于農藥門市行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規(guī)定,農藥門市營業(yè)員將登記在大豆田里的除草劑銷售給萬廣桂在菊花田里使用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經射陽縣消協溝通協調后,最終達成一致處理意見,雙方各承擔50%責任,由農藥門市一次性補償萬廣桂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