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施本允)如今,很多人辦婚禮時都會精心準備“伴手禮”,以向親朋好友送上一份心意。最近,浙江省嵊州市的邢女士卻因為兒子婚禮上的“伴手禮”,陷入了一場消費糾紛。
今年10月5日,邢女士在兒子的婚禮上為每位賓客都準備了一份伴手禮,10月14日收到好友的反饋,稱伴手禮中的“喜餅”(餅干)有異味。該伴手禮是邢女士從嵊州市鹿山街道某喜鋪定購的。邢女士立即向商家反映問題,要求賠償。因雙方對賠償費用無法達成一致,邢女士向嵊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投訴。
嵊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市消保委工作人員接到邢女士投訴后,展開調查。經(jīng)核實,邢女士于9月12日向該喜鋪定購了300份伴手禮,9月30日廠方發(fā)貨,在10月5日的婚禮上共送出伴手禮296份,向商家退回4份。因店內已無同款“喜餅”商品,為確定該餅干質量問題,工作人員聯(lián)系邢女士向賓客要回19份“喜餅”并退貨至商家?,F(xiàn)場人員一致認可其中部分餅干確有異味。隨后,工作人員安排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餅干進行抽檢。
10月23日,在工作人員的組織下,商家、經(jīng)銷商、廠方、邢女士來到嵊州市鹿山市場監(jiān)管所參加調解。調解過程中,廠方推測因發(fā)貨時正值酷暑,餅干變味很有可能是運輸過程中保存不當所致。工作人員認真講解了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被訴方聽后一致表示愿意退費并對售出的296份單價為10.8元的餅干依法作出10倍的賠償。邢女士提出了精神損失、名譽費的賠償要求。歷經(jīng)兩個小時的現(xiàn)場調解,最終達成一致協(xié)議,由被訴方一次性退賠3.9萬元,邢女士表示滿意。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jīng)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jīng)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jīng)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jīng)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jīng)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嵊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食品類商品,要在挑選和分裝過程中嚴格把關,并保留好消費憑證,如遇消費糾紛,應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