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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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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合理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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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消保委首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判決
          2022-07-08 15:23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余知都

          中國消費者報長沙訊(記者余知都)7月8日,湖南省消保委收到湖南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標志著湖南省消保委訴賀某林、湖南仁豐堂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豐堂公司)民事公益訴訟案(詳見《中國消費者報》2022年5月12日1版《湖南省消保委首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開庭》)有了判決結果。法院判決:被告賀某林、仁豐堂公司連帶賠償三倍懲罰性賠償金891330元,并在《中國消費者報》發(fā)表經法院認可的賠禮道歉聲明,同時承擔本案訴訟費。這也表明,湖南省消保委提起的三項訴訟請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賀某林系仁豐堂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疫情防控期間,賀某林先后兩次以個人名義購進標稱“飄安”牌口罩共計24.6萬個,并在湖南省平江縣以公司名義對外銷售。經檢測,上述口罩系假冒偽劣產品。

          2020年12月,平江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認定賀某林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2021年12月下旬,湖南省消保委依法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連帶承擔所銷售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口罩價款三倍懲罰性賠償金891330元,并在《中國消費者報》向社會公開道歉,同時承擔本案訴訟費。

          2022年5月10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岳陽市和平江縣兩級檢察院到庭支持訴訟,檢察機關認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賀某林和仁豐堂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其以不合格一次性使用醫(yī)用口罩冒充一次性使用醫(yī)用口罩合格產品對外銷售的行為構成欺詐,依法應當承擔銷售金額3倍懲罰性賠償金、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被告賀某林、仁豐堂公司共同辯稱,本案平江縣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賀某林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已罰款26萬元,不應該再次賠償。

          庭審過程中,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賀某林、仁豐堂公司是否為本案適格被告,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二是賀某林、仁豐堂公司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賀某林購進假冒偽劣口罩后,均以仁豐堂公司名義進行銷售,對外應當由仁豐堂公司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另外,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賀石林作為公司股東,其以仁豐堂公司名義銷售口罩后無償使用公司資金、財產,不作財務記載;其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qū)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公司成為股東的另一自我、工具、同一體,因而失去獨立存在的價值,構成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應否定其公司獨立人格,由賀某林對仁豐堂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賀某林、仁豐堂公司銷售的口罩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一次性使用醫(yī)用口罩標準,不具備相應防護功能,不能起到應有的防護作用,系假冒偽劣產品。賀某林多次購買假冒偽劣口罩并通過直營店、連鎖店及其個人進行銷售,賀某林、仁豐堂公司銷售的假冒偽劣口罩數量較大,涉及人數眾多,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危害社會公共衛(wèi)生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賀某林、仁豐堂公司應承擔相關侵權責任。另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之規(guī)定,涉案口罩經檢驗為假冒偽劣產品,不具備相應防護功能,其不能起到應有的防護新冠病毒感染的作用,賀某林、仁豐堂公司的銷售系欺詐行為。

          再次,賀某林、仁豐堂公司的銷售假冒偽劣口罩行為對不特定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對社會公眾享有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費環(huán)境造成精神利益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款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的規(guī)定,賀某林、仁豐堂公司應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款。湖南省消保委請求判令兩被告在《中國消費者報》上賠禮道歉,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賀某林、仁豐堂公司主張市場監(jiān)管部門已對其進行了罰款,不應再次賠償,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之規(guī)定,雖然平江縣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仁豐堂公司進行了行政罰款,但該罰款屬于行政責任范疇,與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并非同一范疇,不能替代其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據此,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責任編輯:趙英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