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 戴先生是做推銷業(yè)務的,經常在外邊跑。日前,他通過一網絡平臺在浙江省臺州溫嶺市箬橫鎮(zhèn)預定了一家旅館住宿,入住那天都還順心,可到了中午氣溫達到了28度,戴先生比較怕熱,想要開空調,卻在房間里找不到空調遙控器。于是,戴先生找到旅店老板,旅店老板告知他,戴先生訂的房間價格才60元,現(xiàn)在天氣又不熱,要用房間里的空調需交納10元的空調費。戴先生認為10元錢雖少,但不合理,之前自己在外住宿從沒碰到過這種情況,空調費都是包含在房價之中,從沒遇到另外加空調費的事。于是戴先生就向浙江省溫嶺市消保委進行投訴。
接到投訴后,消保委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詳細了解了相關情況。消保工作人員認為,旅客入住酒店后開空調不付電費,不需要另行協(xié)商,這是行規(guī),也是約定俗成的,且酒店沒有在戴先生訂房間的網絡平臺公開聲明使用房間內的空調需交10元的空調費。經消保委工作人員調解,旅店退回戴先生收取的10元空調使用費。
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旅店在與旅客訂立合同時要把要約條件告訴旅客,即應公開聲明開空調要收費,讓旅客事先知道。同時,《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guī)定》中有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一項服務可分解為多個項目,但經營者應當事先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的價格。旅店這一行為也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以及誠實信用的規(guī)定。
雖說賓館收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經營者有權自己制定價格,但是必須明碼標價,事先告知消費者。但是,戴先生入住的這家旅店事先沒有公開作出收費聲明,直到高先生找不到空調遙控器,提出要開空調時旅店才說要加收空調費,相當于是在已簽訂住宿合同的情況下提出,是對消費者的權益的侵害。
溫嶺市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若遇到額外收取費用的情況,消費者可以拒絕繳納未標明的費用,同時也可以進行投訴;在正規(guī)平臺預定住宿。預定前要事先掌握住宿的基本信息,詳細了解商家是否有經營資質、具體退訂規(guī)則等,下單前,多了解住宿情況,可適當參考其他住客評價;保留相關訂房憑證。一般而言,網絡訂房會在網上留下訂房記錄、支付憑證等痕跡,但為了避免消費糾紛,建議消費者截圖保留相關憑證,同時,在退房時讓商家開具發(fā)票并注意保留,便于事后維權所需。(施本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