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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主管

          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主辦

          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合理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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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助微信錢包 分秒鎖定被告
          2021-02-22 18:04 本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wǎng) 作者:徐文智 石校飛

          中國消費者報西安訊石校飛 記者徐文智)當下,“網(wǎng)絡購物”“網(wǎng)絡借貸”“電子支付”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人們的活動也逐步從“線下”走到“線上”,“網(wǎng)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朋友圈動態(tài)”等電子數(shù)據(jù)也可成為“呈堂證供”。近日,陜西省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丁某與被告陶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時,巧用微信錢包功能,當庭生成《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迅速鎖定被告主體身份,有效維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陶某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官依法缺席審理。庭審中,原告提交了欠條,以證明被告拖欠貨款的事實,但該欠條是一份復印件,缺乏足夠的證明力。法官詢問證據(jù)來源,原告道出由來:“當時我找被告對賬,但他在外地,就寫下了這張《欠條》并通過微信拍照發(fā)給我,他說隨后就把原件寄給我,但是一直沒有寄。”說完他登錄微信,點開與被告的聊天記錄。

          經(jīng)核實,發(fā)現(xiàn)確有人給原告發(fā)送了《欠條》照片,但是該微信使用人是誰?是不是就是本案的被告陶某?法官通過查看微信頭像、昵稱、朋友圈動態(tài)等方式進行身份核實,但均無果。原告感覺到自己的證據(jù)不足很是著急,一再向法庭保證:“這個人就是被告,他要是今天來開庭了,我們可以當面對質。”

          此時,法官在微信聊天記錄中發(fā)現(xiàn)了一筆轉賬,隨后指導原告點開微信“錢包”中的“賬單”,找到該筆轉賬記錄,在轉賬詳情中點開“申請轉賬憑證”。手機界面顯示“確認身份信息,當前申請的電子憑證包含個人重要敏感信息,為保護信息安全,請輸入對方姓名進行驗證”的提示。原告在“姓名”一欄打出被告陶某的名字,按下“提交申請”,手機界面提示“申請的轉賬電子憑證將在24小時內通過微信支付公眾號下發(fā),請注意查收”。不到一分鐘,微信支付公眾號就發(fā)來服務通知:你申請的轉賬電子憑證已生成,請查閱。原告迅速點開并下載加蓋了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業(yè)務憑證專用章的《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上面清晰記載了付款方和收款方的微信號、姓名、交易金額、轉賬時間、交易狀態(tài)等信息,付款方姓名一欄赫然出現(xiàn)陶某的名字。原告遂把微信聊天記錄和電子憑證打印出來,作為證據(jù)向法庭提交。

          庭審結束后,法官立即制作表格式判決書,并向原告送達。拿到勝訴判決書后,原告喜悅之情溢于言表,他說:“立案時我還擔心自己手上的證據(jù)不行,沒想到法院通過微信錢包的這項功能,一下子就把被告鎖定了。”

          法官說法:

          微信轉賬記錄可成為身份證據(jù)

          本案法官韓霞表示,微信作為一種新型即時通信軟件,成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該平臺上的信息一般以電子數(shù)據(jù)的形式存儲,而電子數(shù)據(jù)屬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據(jù)種類之一。因微信承載了聊天、支付等功能,可以發(fā)送文字、語音、圖片、視頻、網(wǎng)絡鏈接,故聊天記錄作為證據(jù)具有其獨特優(yōu)勢,但與其他電子證據(jù)一樣,都具有使用者身份隱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的缺陷,從而影響了證明效力,如何確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就成為審判活動中一項需要重點審查的事項。

          法官提醒,可通過微信頭像、昵稱、朋友圈動態(tài)等方式進行綜合判斷,如果聊天雙方存在轉賬往來,也可以通過微信錢包生成《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迅速、準確判定微信使用人身份,從而更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47